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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非政府组织在对外文化交流中的角色和作用
 
                                                      张胜军
 
  民间组织泛指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自发成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自治性、组织性和志愿性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1 民间组织一词与其他称谓如“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公民社会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等语出同源,均属于独立于国家体系中的党政部门、市场体系中的企业等经营单位之外的公民社会部门或第三部门,只不过在国内习惯上将它们统称为民间组织或社会组织。纵观世界,许多国家的非政府组织都在本国对外文化交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法国为例,其将非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工作纳入国家整体文化外交体系,将其视为重要外交环节。
  法国拥有悠久的历史与丰富的民族文化遗产,是世界上著名的文化大国之一。17世纪路易十三、路易十四统治时期,繁荣文化开始成为法国的国策。通过国家最高权力进行统一的规划、管理和资助,成立专门机构推动文化发展等措施,当时欧洲国力最强的法国迅速成为欧洲的文艺中心,在奠定法国文化大国地位的同时也开创了法国重视和善于开展和运用文化武器扩大自身影响、谋求国家战略优势和战略利益的政治传统。直到今天,法国仍是世界上最重视文化和文化保护的国家之一。相较于其他西方大国,法国政府进入文化建设的进程更为直接,作用也更为突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民间机构和组织没有在文化领域发挥作用,相反,法国在运用民间机构和组织对外交流和开展文化攻势形成了自身显著特色。
  1.政府主导又保持非政府组织独立性的独特管理体系
  非政府组织是法国对外文化交流的先行者。法国最早的对外文化交流就始于法语的海外推广,而“法语联盟”这一最大和最具影响力的海外文化交流机构则是一个非政府组织。法语联盟诞生于1883年,其建立的初衷即是在宗教和官方机构出于政治原因而无法进入的地区传播法国语言文化。如今这一机构已发展成为遍布世界133个国家,拥有1070余所分支机构,注册学生45万,每年参加其举办的各种文化活动达600余万人次。2此外,其他民间机构如1902年成立的致力于海外非宗教教育的“世俗传教士”,以及1910年成立的致力于学校包括高校交换项目的“海外办事处”(Office National)等亦致力于系统和有针对性地培训法语教育人才,然后把他们派往世界各地,使得海外教育更富于组织性,极大地提高了质量。
植根于民间的组织和机构善于捕捉新的社会需求,能够率先做出反应,但它们的行动显然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配合,所以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至关重要。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机构与政府和国家的关系具有多种模式,根据吉德伦、克莱默和萨拉蒙等人提出的政府-非营利组织关系的类型学理论,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机构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四种基本模式,其中第一种就是政府支配模式(Government-dominant Model)。在这个模式中,政府在资金筹措和服务配送中占据着支配性地位。政府既是主要的财政提供者又是福利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来筹集资金,由政府雇员来传送需要的服务。在文化交流领域,法国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可以说就是政府支配模式,具体表现为法国把“法语联盟”等民间机构的工作纳入到政府的整体外交体系之中。法国外交部于1910创建了“海外法国事务和学校办公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一个政府的行政单位来协调和组织文化交流事务的国家。1945年,法国外交部又成立“对外文化关系和法语事务总司”负责相关事务,并在中央政府设有跨部门的“国际合作和发展委员会”。为促进法国对外文化交流,扩大法国文化在国际社会的知名度和亲和力,法国外交部又于2006年宣布外交部与文化部联合成立“法国文化署”,进一步整合外交部和文化部的相关资源。法国为对外传播和交流法国文化投入了巨额经费,并投入大量人力资源,其对外文化活动经费一度高达占外交部总预算的50-60%,一般情况下也占到30-40%。3
  法国的对外文化传播和交流是政府主导的模式,但参与其中的非政府组织同时非常注重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法语联盟”等非政府组织在所有国家始终保持“非政府”特征,淡化政治和意识形态色彩。它们通常依据当地法律成立起非营利机构,雇佣本土人士担任理事会主席,并避免介入当地的政治、宗教和种族争端争议,这些做法极大便利了这些非政府组织发挥自身的优势,提高了对外文化传播和交流的效率。不过由于它们承担着关乎国家长远利益的文化传播与交流任务,法国政府对它们予以财政支持和方向性导引,以使它们的活动与政府设置的对外文化政策的整体目标保持一致。可以说,法国独特的管理体系在满足民间社会诉求与创意与贯彻政府政策意图之间保持了平衡。
  2.政府为非政府组织提供全方位支持并注重与国际援助相结合
  二战以来,法国开始转变对外文化战略,从单方面宣传本国文化转变为更加注重与对象国的文化合作,在文化领域展示出更加开放和积极主动的姿态。法国政府认为对外文化传播和交流是一项系统和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外交、文化、教育和财政等不同部门的协调和配合,而只有政府拥有这样的整合和调动资源的能力。因此法国政府通过整合不同部门资源构筑系统性和协调性的官方外交网络给予非政府组织更有力的指导和支持,从而保障了它们的活动更有效率,使其成为法国外交网络最富于活力和亮色的重要环节。2010 年,法国外交部提出《国家对外行动法》立法草案,将分别承担高等教育国际推广、国际交流接待和国际合作使命的三大机构——法兰西校园、国际交流接待中心和法国国际合作改组合并成同一个工商性公务机构,专门从事国际专业知识合作交流业务。2012 年全球所有的“法国文化中心”改名为“法国学院”。截至2013年,法国已在109个国家建立了法国学院,成功地构建起自己的文化外交网络。4值得一提的是,法国还创造性地建立一个国际组织“国际法语国家组织”(IFO)专门推动法语传播。国际法语国家组织的前身为法语国家文化技术合作机构(ACTC),于1970年在尼日利亚成立,1997年改组为现名,40多年来,IFO的成员国家和地区从21个增加到55个,涵盖五大洲,占世界人口总数的10%,世界工业总产量的12%,国际贸易总额的15%,成功地增强了以法国为轴心的法语文化的向心力。
  为了加强和原有殖民地的联系,法国政府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将重点放在了援助与技术合作等领域。对外文化管理局(DG)颁布了一系列与原法属殖民地在技术和科技方面的交流合作项目,援助与合作的主要对象是法语国家,特别是非洲地区。这些前法国殖民地是法国的“后院”,为防止“后院”起火或被别人抢占,法国采用了文化发展援助的手段即“科技援助与合作”,合作的主要方式是签署协议,共同开展相关文化、科技项目,在援助的同时传播了法语,可谓一举两得。
  3. “伞状结构”的管理平台增强了法国非政府组织内部凝聚力和对外影响力
  新世纪以来,为吸引社会重视和凸显影响力,法国非政府组织出现了进行各种形式“联结”的新趋势,其中“伞状结构”就是最强大的联结形式。所谓“伞状结构”是指非政府组织自主建立起制度化的联合管理机构以协调相互之间的活动,分享信息和资源,并在组织制度上构建和政策倡导的合作关系,互相之间也可以提供经费、设备和技术上的支持等。伞状结构下的非政府组织仍保持独立和自治,之所以走向联合是由于它们之间具有相近的理念,相似的行动方式,因而易于建立联合管理机构。除了“伞状结构”之外,非政府组织联结的方式还有“议题联盟”和“网络结构”,不过这两种模式相对较弱。前者“其运作过程通常是在遇到某一可以表达的议题之后,由一个或多个 NGO 发起,在征得其他NGO 机构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以多家NGO 联名的形式向社会传递自己的观点与态度,联合表达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扩大影响,引起关注。”5,但“议题联盟”一般不存在一个制度化的管理机构,也未就倡导的议题形成一个长期的互动平台。“网络结构”的联结强度高于议题联盟。在某一具体议题上形成了较为长期的交流平台,可以联合开展某些活动,如联合倡议、定期举办内部研讨会或交流会、共同行动等,但各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比较松散,不存在制度化的联合管理机构。
  法国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联结”起步于“议题结盟”,如在环保、维护世界和平等议题上,法国各地的非政府组织群起声援,以联盟的方式壮大声势和影响力,以促成行动目标。一些引发共鸣的议题有时候也会吸引其他类型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如针对人权议题要求国家作出修法诉求时,其他领域如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的非政府组织如果认为此议题与其有间接相关性,则亦会联合行动,使单个组织孤立的行为变成群体的行动,影响力呈几何倍数的提升。在“议题联盟”的基础上,法国数量庞大的社团组织逐渐按照功能分类结成联合体,联合体与联合体之间再联合形成联合会。这样,“伞状结构”的联结模式便得以形成。法国团结、救援和发展组织联合会主席亨利-胡耶·多尔弗耶介绍说,这种伞状结构是法国第三部门的最大特色,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国第三部门是结构化程度最高的。6
  最后,法国在对外文化交流中善于提出自己的理念也是值得我们汲取经验的一个方面。2003年10月,由法国和加拿大牵头,大约 60 个国家主张达成一项关于文化多样性的联合国公约,发起新一轮的全球文化保护战役。有关各方就一项拟议中的联合国协议开始谈判。这项协议旨在帮助其他国家保护本民族文化,以免被好莱坞“同化”。法国前总统希拉克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发表讲话时称,如果这样一项公约得以通过,“担心失去独特身份的国家和民族就能以更大的信心向世界敞开大门”。7尽管法国的文化保护主义政策导致其文化产业死气沉沉,某种程度上来说并不成功,但在对外交流方面,法国祭起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大旗却赢得了世界上众多国家的认可与支持,十分有利于法国“团结力量”对外开展文化交流活动,甚至在价值层面有利于法国争取他国民众的认同和共鸣。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国际关系研究所所长、交流协会理事)
 

1刘求实、王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及其社会基础”,《公共行政评论》,2009年第3期,第151页。

2唐虹:“非政府组织和对外文化交流——以英国、法国和德国的经验为例”,《欧洲研究》,2009年第2期,第52页。
3彭姝祎:“试论法国的文化外交”,《欧洲研究》,2009年第4期,第121页。

4转引自杨娜:“法国的文化外交及其启示”,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第24页。
5童志锋:“动员结构与自然保育运动的发展——以怒江反坝运动为例”,《开放时代》,2009年第9期,第117页。
6转引自王瑾:“‘ 伞状结构化’及其基础上的专业化——法国第三部门经验对中国NGO发展路径的启示”,《行政论坛》,2012年第2期,第64页。
7张帆:“解读文化软实力:法国政府的文化政策”,《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0月21日第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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